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号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驻马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区划,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驻执法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火车站、汽车站、广场、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广告的经营者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提倡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居民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