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4.《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强制分类要求: 1.有害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2.易腐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3.可回收物。(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第十三条【分类督导员和分拣员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居民正确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减量工作予以监督、考核、检查、指导和培训。
村民委员会应当聘用农村生活垃圾分拣员,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再投放以及分类运输等具体工作,聘用合同应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要求及标准。
参考1.《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居住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参考2.《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社会监督员制度。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法】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分拣员应当按照“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生活垃圾产生者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垃圾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不同容器中;
(二)分拣员对收集的“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为标准分成 “好卖”与“不好卖”两类,再分类分容器投放至规定存放点;
(三)“不好卖”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按规定投放至有害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或临时储存场所,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单独处理。
参照1.金华市地方标准规范DB3307/T81-2016《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5.1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堆肥垃圾(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不会烂好卖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不会烂不好卖垃圾)四大类。农户将可堆肥垃圾(会烂垃圾)和其他垃圾(不会烂不好卖垃圾)分别投放在家庭分类桶内;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由村民自行投放、出售或由垃圾清运员经二次分拣送至村可回收物收集处和有害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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