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2.《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参考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二章 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四类:
(一)可堆肥垃圾,俗称易腐烂垃圾,指生活垃圾中源自动、植物残体或动物排泄物,可通过微生物发酵、降解制成有机肥料的组成成分,如餐厨垃圾、蔬菜瓜皮果壳垃圾等;
(二)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可再生或循环利用的组成部分,如废旧金属、废纸板、废塑料、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含有复杂化学成分及重金属等易污染环境或危害、威胁人畜健康以及在处理过程中易造成危险、增加处理难度、影响垃圾处理形成产品品质的组成部分,如废荧光灯管、过期药品和农药、杀虫剂、油漆容器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除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外,难以回收、不易腐烂的其它组成部分,如尘土、卫生间废纸、贝壳等。
县(市、区)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实施方案,亦可对前述分类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同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参照1.金华市地方标准规范DB3307/T81-2016《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3.2可堆肥垃圾,又称会烂垃圾,指生活垃圾中源自动、植物残体或动物排泄物,可通过微生物发酵、降解制成有机肥料的组分。
3.3可回收物,又称好卖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可再生或循环利用的组分。
3.4有害垃圾,生活垃圾中含有复杂化学成分及重金属等易污染环境或危害、威胁人畜健康以及在处理过程中易造成危险、增加处理难度、影响垃圾处理形成产品品质的组分。
3.5其他垃圾,生活垃圾中除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外,难以回收、不易腐烂的其它组分,如粉尘、卫生间废纸、贝壳等。
参考2.《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混杂、污染、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木料等。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参考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以纳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系统进行收运和处理。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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