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6.《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工作人员责任】村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批评改正,并对村主任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协助政府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有关工作的;
(二)不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的;
(三)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四条【违法分类投放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2.《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将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将绿化园林养护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的,处3000元罚款;(二)未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或者地点的,处2000元罚款;(三)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处2000元罚款;(四)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3000元罚款;(五)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参考4.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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