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违法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分类投放的垃圾故意进行混合收集和运输或者不按规定作业的,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2.《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处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一)运输车辆未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的,处2000元罚款;(二)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整洁、完好的,处3000元罚款;(三)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5000元罚款;(四)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处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个人可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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