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特别规定】村中单位和个人在修建房屋时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种植户、养殖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苗木垃圾、动物粪便、农药类包装容器等,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存放并及时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参考《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的规划和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阳光堆肥房、机械堆肥站、垃圾临时存放点等设施,规范配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运输车辆,做到区域全覆盖,确定垃圾分类可利用物回收点和企业,建立可利用物统一回收制度,促进垃圾减量和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建设,并应当定期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更新。
参考《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生活垃圾收运规模运营和区域全覆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禁止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条款】分拣员应当每天到村中单位和个人门前、公共区域等生活垃圾投放点,对分类投放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垃圾再次混合收集。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参考1.《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第三十七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参考2.《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有害垃圾收集、运输、贮存的技术规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持证上路,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告知及拒绝接收权利条款】负责收集、运输的分拣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或分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负责收集、运输的分拣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并向主管部门举报处理。
参考《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进行分拣;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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