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2.《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
参考3.《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个体回收人员上门收集。
参考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本市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村民委员会为本村所辖范围总责任人外,其他具体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中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等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为责任人;
(二)住宅等私人建筑及房前屋后,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三)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村民委员会或者受托的管理单位(人员)为责任人;
(四)农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及投放,分拣员为责任人;
(五)按前四项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确定管理责任人。
参考1.《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参考2.《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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