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招标以特许、承包或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参考《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财政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绩效考核条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监管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村分拣员等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1.《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三十条(绩效考核)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参考2.《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
参考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将对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收缴,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各项工作支出,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08】326号 实施时间:2008年10月14日(二)全面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城乡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合理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依据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推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农民群众垃圾分类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在黄金时段和显著版面进行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妇联、团委(义工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宣传、教育、培训,推动全社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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