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1.《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参考2.《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参考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市、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农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制度;
(二)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监管信息;
(三)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二)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三)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四)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活动的投诉;(五)按年度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应当向社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相关职能已划转为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参考1.《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参考2.《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三)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堆肥处理后有机肥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推广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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