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商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
管理者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先进技术) 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实行数字化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第九条(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提倡小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沟通平台,便于社会参与。
第十条(权利和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信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四)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等,
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五)公园、广场、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