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 通讯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二大街市城管执法局
邮政编码:464000
2.电子邮箱:jzcfgk@163.com
3.联系电话:0376-6381119
4.联 系 人:陈 堃
5.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3月20日至4月19日
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年3月20日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其它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城市规划区和其它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的范围由规划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数字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房管、卫生计生、财政、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作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长效增长机制,保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停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宣传教育)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营造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