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五)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六)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座位保持干净清洁,亭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七)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运转正常;严禁擅自侵占、损坏、移动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八)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广告设施与标识管理目标:
(一)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二)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三)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四)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建设控制地带;
6 .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五)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任一边长超过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
(六)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任一边长不足1米或单面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小型广告设施;
(七)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八)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任一边长超过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米,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九)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十)人行道上不得设置任一边长超过1米或单面面积大于1平方米的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
(十一)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十二)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十三)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十四)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管理目标:
(一)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
(二)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等的景观照明;
(三)城市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四)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
(五)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六)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七)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
(八)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