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山市中心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社会共识,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规定,现将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的《保山市中心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6年12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形式,将意见反馈保山市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3356786895@qq.com
联系电话:0875-2160761
邮政编码:678000
通信地址: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
保山市中心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排水、河道、城市交通、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公共事务实施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山市隆阳区城市规划区,以及隆阳区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城市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公民有权制止、劝阻、举报。
公民在制止、劝阻有害于城市管理的行为时,构成见义勇为的,依照《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办理。
第五条 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空间。
禁止任何人以有害社会公众或他人权益的方式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空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社会公众认可的除外。
第六条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由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七条 城市管理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众权益为基本要求,实行行政处罚与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最终达到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目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城市管理工作。隆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隆阳区人民政府、隆阳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自愿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形成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风气。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空间的受益人为社会公众,由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表社会公众进行日常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行政处罚,经隆阳区人民政府指定或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可由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制止侵害公众权益的行为,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城市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管理目标:
(一) 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二)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