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裂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
(四)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五)建筑物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上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六)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
(七)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米。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相协调;
(八)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
(九)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第十三条道路管理目标:
(一)城市街道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二)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四)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
(五)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七)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八)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
(九)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管理目标:
(一)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二)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三)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
2.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3.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4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
(四)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
(五)设置保护标志对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六)城市绿化应注意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七)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
(八)严禁违法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公共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十五条公共设施管理目标:
(一)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二)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三)书报亭、售货亭、彩票亭等应保持干净整洁,亭体内外玻璃立面洁净透明;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