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名取向
谋利者不但使其自身陷入政治风险与法律困境,而且在舆论场域制造了争鸣甚至混淆,导致维权型环境抗争陷入污名化困境。谋利、行贿和受贿等违法行为被查实后,有些维权者也被贴上了谋利等污名化的标签。当“骗取国家赔偿款”的养殖户被判刑后,基层政府也就有了更为有力的证据来为其维稳手段正名。而当普通公众不再信任弱者,那么,弱者也就失去了社会公众的道义同情与舆论支持。
在很大程度上,复查发现的谋利问题使得维权型环境抗争,特别是草根动员者遭遇了“合法性困境”(应星,2007),他们为此开展了正名型环境抗争。这种环境抗争是环境问题引发的,是在遭遇合法性危机和被法院判刑后,主要面向司法机构开展的申诉和诉讼活动。整体上看,正名型环境抗争包括两种情况:一方面,环境抗争容易遭到合法性的消解(Molotch,1970;Molotch&Lester,1974),而抗争者在实现利益诉求的道路上往往历经多年,他们需要向外界证明自己的抗争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溢油污染后,贝类养殖户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他们认为赔偿款难以弥补其实际损失,需要为抗争行动正名。另一方面,因为对农民群体的动员和组织,草根精英容易遭遇“二次伤害”,甚至还会被“劳教”(谭剑、史卫燕,2014)。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北京、湖南、湖北、福建、安徽、河南等地都出现过抗争精英被劳教,而后经过申诉被释放和恢复名誉的现象(赵永康编,1989:176-194)。在本案例中,抗争精英老赵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当然,这种局面与其抗争策略有着密切联系。当两家育苗户提供虚假材料时,作为村委会主任,他应该清楚他们是否在从事养殖,至少他没有开展核查工作。此外,为了扩大抗争队伍,他还让这两户参与到进京上访行动中。这种不加甄别地动员上访者的行为产生了令其追悔莫及的后果。
检察机关认为,作为补偿工作的村级负责人,老赵需要按照区和街道的文件规定,对生产经营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初步审核,但在两家育苗户没有从事养殖经营、不符合补偿条件的情况下,他没有实地调查就在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并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了他们当时在从事育苗生产的虚假证明,给国家造成了110多万元损失。随后,老赵以滥用职权罪被判刑;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4月20日被取保候审。但是老赵不服判决,他认为自己被判刑与其对环境抗争的组织动员密切关联。同时,他认为“街道文件没有规定电费、苗种、用药、产品销售等项由村审核。而水产站也没有让业户将这些票据交村初审,而是要求将这些票据直接交给街道水产站审核”,因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认为“量刑适当”,于2014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访谈编号:DL2015041303)。至今,老赵仍表示会继续上诉。与维权和谋利阶段的集体行动不同,这次他是一个人在抗争,是为了个人的名誉而抗争。
四、环境抗争研究的反思
(一)“侵权—抗争”逻辑框架的审视
当前,国内环境抗争研究呈现的是“侵权—抗争”的逻辑框架,认为弱势群体是在遭到侵权(事后型)或可能遭受侵权(预防型)才发起环境抗争,其行为具有合理性与正义性。但是,这种逻辑框架的简单化与片面化缺陷日益凸显。
对“7•16”溢油事件的研究发现,抗争并不仅仅存在于农民与石油公司之间,在农民与当地政府之间、农民之间都存在着深刻而复杂的利益博弈,这是一个多元主体的角力场。中石油作为事故责任方,自然成为农民抗争的对象,中石油与其存在着“侵权—抗争”的对应关系。但是,有些养殖户没有遭受实际损失,依然卷入到环境抗争中,他们的行为动机在于借助这起事件从中谋取私利。而中石油“投资替代赔偿”的方案产生了“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格局,由此加剧了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不仅如此,政府的刚性维稳使得其与上访户的利益博弈更加剧烈。此外,由于赔偿执行中的漏洞,农民之间形成了利益博弈格局。有些农民通过行贿、多报和谎报养殖面积获得赔偿款,造成其他农户的相对剥夺感,并由此导致了举报和上访等问题。总之,利益分化的复杂化以及抗争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我们对“侵权—抗争”的逻辑框架和价值预设保持警惕和反思。
(二)弱者身份与弱者标签的反思
弱者通常被看成是缺乏社会资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然而,弱者有其自身的力量和行动逻辑(Scott,1985),弱者身份可以成为武器(董海军,2008)。在社会转型加速期,弱者在环境抗争中逐渐形成了他们的话语体系,并且日臻娴熟于运用弱者的符号表达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