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现有研究对于理解农民的抗争术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社会转型特别是农民抗争目标取向的新变化,现有研究的缺陷也已显现。首先,“侵权—抗争”逻辑框架和价值预判无法解释环境抗争中的新态势和新问题。这一逻辑框架呈现的维权范式具有明显的弱势认同取向,忽视了农民利益取向的复杂性。其次,信访研究中谋利现象的探讨对于理解农民抗争的多元性具有重要价值,对于推进信访的分类治理具有实践价值。但是,这些研究聚焦于上访专业户,对普通农户的谋利现象缺少研究。同时,环境抗争中的谋利问题尚未得到学界的关注。第三,抗争实践不是“维权—谋利”的简单二元对立或增加类型学意义上的多元对立,谋利行为往往掺杂在维权行动中,从而使得底层抗争呈现出混合型特征。最后,现有研究主要关注环境抗争的前期阶段,对抗争历程长时段的深入考察不足,特别是对于谋利等行为之后的社会问题缺少应有的关注。那么,环境抗争中究竟出现了哪些新问题?如何从学理层面对这些问题加以回应?鉴于环境抗争出现的新态势和抗争场域的新情况,需要提出何种新的解释框架?我们认为,学界需要深入到抗争群体内部,对农民环境抗争目标取向的动态过程做长时段分析,从整体上对环境抗争进行诊断。本文基于大连“7•16”海洋溢油事件的田野调查,对农民(主要是养殖户)环境抗争历程和目标取向展开分析,就相关问题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混合型抗争解释框架。
二、大连“7•16”海洋溢油事件及其赔偿
石油生产及供应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石油开采、储藏和运输环节中的溢油污染问题不容忽视。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学界就此开展了很多经验研究(Dyer,1993;Gilletal.,2012;Freudenburg&Gramling,1992;Molotch,1970;Molotch&Lester,1974;Picou,2000;Widener&Gunter,2007)。近年来,中国溢油污染形势严峻。2010年7月16日,大连市新港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陆上输油管道发生爆炸,约1500吨原油流入渤海,导致约430平方千米海域面积受到污染,给旅游业和水产养殖业造成重创(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2011:291)。《2014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周边海域个别站位沉积物中石油类含量仍超第三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溢油事件引发了环境抗争,并且至今仍在持续。
在“7•16”溢油事件中,是受污染的重灾区。本文的田野调查是在芜家区的张家街道(主要选择的是赵村和杨村)和李家街道(主要选择的是柳村)进行的(见图1)。其中,张家街道所有海面与海底被政府认定为一类污染区,李家街道所有海面与海底被认定为二类污染区。溢油事件发生于2010年7月,但赔偿方案直到2011年6月才明确。在此过程中,养殖户多次到当地政府部门寻求权利救济,也多次到北京进行集体上访。
图1“7•16”溢油事发海域与周边受影响区域示意图在溢油赔偿方面,中石油实施了“以投资代替赔偿”方案。赔偿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分担,二者分别承担补偿金总额的50%。赔偿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制定,赔偿方案对海底、池塘和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浮筏养殖,网箱养殖以及苗种生产等分门别类地设定了赔偿标准和办法。赔偿方案要求养殖户向村委会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的养殖面积与种类,然后报街道和芜家区管委会审核,经过村、街道和区三级审核并分别公示无误后再发放赔偿款。同时,所有的赔偿信息(包括领取人的养殖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总额、身份证号等)都在芜家区政府网站公示。至今,依然可以从该网站查到所有赔偿明细。但是,赔偿并没有消解上访,有的上访还是因赔偿问题所引发的。
芜家区确定的补偿金额是7.76亿,我们2015年4月的调查发现,赔偿款已经发放了5亿多元,剩余2亿多元仍在继续发放中。同年6月,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向中石油索赔6.45亿,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后来,大连海事法院、大连市环保局和中石油等协商决定,中石油出资2亿元,用于修复大连海洋环境及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不再上诉。可见,尽管污染事件发生距今已近6年,但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并没有结束。
三、环境抗争事件中的多目标取向
大连“7•16”溢油事件发生后,农民的环境抗争呈现出混合型特征,在目标取向方面形成了三种类型,即维权取向、谋利取向和正名取向。其中,维权取向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谋利取向旨在通过污染事件骗取赔偿款,而正名取向则是草根动员者为自身“去污名化”和恢复名誉。
(一)维权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