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抗争事件中,维权取向的基本逻辑是“环境污染/风险→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它是利益受损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肇事企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媒体开展的呼吁、上访、申诉以及其他抗议活动。
溢油污染使海产品出现了严重的死亡现象,养殖户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他们不断到大连市相关政府部门和国家信访局开展申诉和信访活动,到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在此过程中,出现了抗争性聚集(contentiousgatherings),即某些群体代表用较为理性、节制的方式聚集在重要场合或者通过围困政府官员或就地动员宣传来表达诉求(应星,2011:19)。比如,2010年8月19日,近500名养殖户聚集到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但被以“要赔偿需要去找爆炸现场的人”为由打发走。8月23日,近千人前往大连市开发区管委会,但信访局称他们正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要求养殖户选出代表。僵持数小时后,在警方警戒和劝阻下,养殖户们散去。8月26日,近千名养殖户集体赴京上访的计划被当地警方打断,之后,他们“分次、分批”再次赴京。但是,受“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吴毅,2007)影响,“分次、分批”的上访活动同样遭遇了地方政府的“围追堵截”。而抗争者也有其应对之术,他们将地方政府的拦访、截访以及访民的悲情诉说付诸媒体,在社会舆论中掀起了波澜,从而使地方政府陷入到被动局面中。
在环境抗争的草根动员方面,时任赵村村委会主任的老赵是主要行动者。他前后组织了10次到北京的集体上访活动,其中到中石油总部1次,到国家信访局9次。
2010年7月16日发生溢油,8月我们和街道交涉,随后又找中石油交涉,他们都不给解决方案。8月4日,大连市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要征海用于开发建设,这个通知更让村民们坐不住了。赔偿至今未谈,却急着征海,明显是要撇开老百姓的利益。没有办法,我组织人员到北京上访。(访谈编号:DL2015041303)
承包户的利益与村民年终福利以及村集体收入紧密挂钩。从2005年开始,赵村拥有使用权的海底承包给3家海参养殖户,并签订了15年的合同。根据合同,承包户每年向村委会支付470万的承包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村民年终分红和村集体公共开支。村里有750多人,年终每人可以分得5000元红利,年终发放福利时,当年出生的孩子也可以获得5000元福利。如果村民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女孩成人出嫁到外地也仍然能够享有此项福利。这项总支出近380万元,剩余的90多万元作为村集体公共开支。所以,一旦中石油不赔偿,3家养殖大户在遭受惨重损失的情况下,很可能不再承包。那么,村里的承包费收入和村民的年终福利将不复存在。老赵认为,“如果石油公司不赔偿给承包商,就是不赔偿全体村民。因为企业不赔养殖户,他们就交不上承包费,那么,村民利益怎么办?如果解除合同,谁来承包?谁敢承包?”(访谈编号:DL2015041303)老赵没有从事养殖产业,但他认为,基于3家养殖大户、村集体以及村民的共同利益,他不得不组织上访活动。在此过程中,基层政府官员多次找老赵谈话,希望他“息访”,但他始终不为所动。
在很大程度上,基层政府的不当行为是抗争升级的助推器。由于肇事企业是中石油这样的“部级央企”,还涉及到在大连的持续投资问题,这就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态度与立场。老赵谈到,在抗争伊始,当地政府明确告知法院不会受理他们的诉讼,因此他们才选择了上访(访谈编号:DL2015041303)。法院不受理会加剧“信访不信法”问题(陈涛,2015),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司法困局导致了后来的多次大规模上访,并为谋利型抗争提供了滋生土壤。
(二)谋利取向
环境抗争中的谋利取向是在没有遭受环境污染或环境风险的情况下,相关人群以环境权益和经济损失为借口,为谋取私利而开展的呼吁、上访、申诉以及其他抗议活动。当环境污染涉及多数人群时,谋利取向会具有比较大的活动空间。
自利性动机会影响抗争性参与(周志家,2011)。在“7•16”溢油事件中,谋利者并不是上访专业户,他们是在获知可能获得赔偿款之后或者为了获得赔偿款而开展抗争活动的。谋利者包括两种亚类型,一是没有从事海洋养殖以及没有任何损失的养殖户;二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养殖户。当时,抗争过程鱼龙混杂,而大部分谋利者是养殖大户,经济实力较强,维权型抗争者为了壮大抗争队伍和声势,凸显抗争的规模效应,主动吸纳了他们。
“7•16”溢油事件发生时,赵村登记的育苗养殖户有6户,其中,刘玉成和胡玉虎这2户没有从事生产,但他们以育苗户的身份参加了进京上访和针对地方政府的抗争性集聚活动。此外,他们使用虚假的“三项记录”(省水产苗种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本)、用电说明、营业执照以及生产经营说明等材料申报补偿,然后通过贿赂街道水产站负责人的方式通过了审核,获得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