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2安装完毕的控制柜应稳固,柜门、检修门的开、闭应自如,不能有卡塞14
现象。控制柜应有防止小动物入侵的措施。
11.1.8.3桥架的敷设应整齐、平直。桥架间的连接、桥架与支架的固定应牢固。桥架必须可靠接地。
11.1.8.4线管的敷设应整齐、平直。线管必须可靠接地。
11.1.8.5电线、电缆敷设过程中,穿管的线缆中途不应有接头、不应过紧,应留有充分的余量。
11.1.8.6热工仪表安装前,应标定、校准,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安装。
11.2除尘工程调试
11.2.1调试前必须编写调试大纲。
11.2.2单机调试
11.2.2.1单机调试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先手动,后电动;先点动,后连续;先低速,后中、高速;先空载,后负载。
11.2.2.2各阀门应动作灵活、开、关动作到位、转向正确。调试工作完成后,阀门应处于设定的启/闭状态。
11.2.2.3对系统和设备上的温度、压力、料位等检测装置进行调试,所测物理量应与输出信号相吻合。
11.2.2.4各单机设备进行调试,确认运行状况和电机电流等正常。
11.2.3电气及热工仪表自动控制系统调试
11.2.3.1对各控制柜、现场操作箱(柜)和各控制对象分别进行测试和调试,接线及性能检查合格。
11.2.3.2对清灰程序和清灰制度进行调试。脉冲阀喷吹的数量、脉冲时间、间隔、周期和顺序应符合要求。
11.2.3.3对各运行模式的控制程序进行调试,逻辑关系应符合要求。
11.2.4除尘系统冷态联动试车条件
11.2.4.1冷态联动试车前应完成各有关设备的单机调试。
11.2.4.2冷态联动试车前,烟道、压缩空气系统、输灰系统应具备联动试车条件。
烟道和除尘器内均已彻底清扫,不存有杂物。
11.2.4.3除尘器本体的人孔门、检修门都应关闭严密。
11.2.4.4运行操作人员到位。
11.2.5冷态联动试车操作流程与要求
11.2.5.1系统中所有的控制设备和热工仪表受电。
11.2.5.2压缩空气系统启动。
11.2.5.3卸、输灰系统启动。
11.2.5.4检查阀门动作情况,完成后复位。除尘器前后烟道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
11.2.5.5引风机启动。
11.2.5.6清灰系统工作。
11.2.5.7各控制对象的动作应符合控制模式的要求。确认运行程序、联锁信号、运行信号、报警信号、仪表信号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11.2.5.8冷态联动试车时间不少于120分钟。
11.2.5.9对各种技术参数进行测试,做好试车记录。
11.3除尘器预涂层和检漏
11.3.1对新建的除尘器、批量换袋后的除尘器或长期停运的除尘器,在除尘器热态运行前必须对滤袋预涂灰,确保滤袋表面形成预涂层。预涂灰的粉剂应采用消石灰。
11.3.2机组发生故障紧急停炉,故障排除后重新点火,除尘器可不进行预涂灰。
11.3.3预涂灰宜按过滤仓室数30%~50%为一组,逐组进行。当有仓室进行预涂灰时,其余仓室的进、出口烟道切换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11.3.4预涂灰应连续进行,预涂灰后,应检查涂粉的效果,确保预涂消石灰粉剂均匀覆盖于滤袋表面。
11.3.5除尘器预涂灰完成后应进行检漏。若发现泄漏,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消缺措施。
检漏宜采用荧光粉检漏技术。
11.4工程验收和环保验收
11.4.1除尘工程分二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第二阶段为环保验收。
11.4.2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袋式除尘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编制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11.4.3与生产工程同步建设的除尘工程应与生产工程同时验收;现有生产设备配套或改造的除尘设施应进行单独验收。
11.4.4除尘工程应按本标准及GB18485、GB50231、GB50236、GB/T6719、JB/T8471、各类设备相应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测试及验收。
11.4.5除尘工程中的仪表与自动化控制装置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规定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1.4.6除尘工程中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部门电气装置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11.4.7除尘工程中的土建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土建工程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11.4.8新、改、扩建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的烟气除尘工程及与现有生产设备配套或单独进行改造的除尘设施的环境保护验收,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的规定执行。
11.4.9除尘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的技术文件除应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袋式除尘工程还应提供168小时试运行期间的烟尘监测数据。
11.4.10除尘系统性能试验报告的主要参数应包括:
a)除尘器入口烟尘浓度和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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