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除尘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规定。
5.1.2按照GB18485规定,生活垃圾焚烧烟气除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
5.1.3除尘后烟尘排放限值应满足GB18485的要求。
5.1.4除尘工程应与焚烧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5.1.5除尘系统及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应不影响焚烧炉正常、稳定和连续运行。
5.1.6烟尘在线监测系统设置和烟尘监测应按GB18485、CJJ90有关规定执行。
5.1.7除尘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及其它污染物的治理与排放,应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5.1.8除尘器更换的滤袋,宜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5.1.9依据GB18485规定,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按危险废物处理,应与焚烧厂产生的其他废弃物分开,单独收集、储存和运输。粉尘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工程项目构成
5.2.1除尘系统配置及功能应根据炉型、容量、炉况、垃圾成分、辅助燃料成分、脱酸工艺、烟气工况、气象条件、操作维护管理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5.2.2除尘系统应包括:袋式除尘器、烟道及阀门、预涂灰装置、卸灰和输灰装置、保温及伴热系统、压缩空气供应系统、检测及过程控制系统、供配电系统等部分。
除尘器仓室加热应采用热风循环系统。
5.3总平面布置
5.3.1除尘工程主要设备的相对位置和主要管线的布置,应符合焚烧厂总体规划、焚烧厂总平面布置的要求,还应考虑焚烧厂地下管线敷设,水、电、气、汽接口等因素。
5.3.2除尘工程设计应考虑检修通道、安装空间,运输通道等因素。
5.3.3除尘器及其配套设备宜布置在室内。若确需室外布置的,应强化保温、伴热、防风、防雪和防水等措施。
6工艺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由多台焚烧炉组成的垃圾焚烧厂,应分别为每台垃圾焚烧炉配套除尘器。
6.1.2袋式除尘工艺适用于干法、半干法烟气净化组合工艺,除尘器应布置在脱酸主机之后。除尘器前端的干法、半干法烟气脱酸系统应正常运行,除尘器运行温度应按照脱酸工艺处理后的烟气温度设计,烟气温度一般应≥145℃,且应不高于滤料正常使用的最高耐温要求。
6.1.3除尘系统的风量、阻力等参数应按最大工况烟气量来确定。
6.1.4除尘器滤袋、防腐涂料、油漆、结构材料、配件、元器件等的选择和选型,应同时考虑最高工作温度和最低工作温度。除尘器出口烟气温度应高于酸露点温度20℃以上。
6.2系统设计
6.2.1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
6.2.2过滤速度应根据烟气和粉尘的理化性质、除尘器入口粉尘浓度及滤料特性等确定,宜≤0.9m/min。
6.2.3除尘器宜在1300Pa~1800Pa阻力范围内运行。
6.2.4除尘器进、出口烟道应设置非金属补偿器。
6.2.5除尘系统烟道风速宜按12m/s~16m/s设计。
6.2.6除尘系统的烟道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测试孔。
6.2.7除尘系统应设置预涂灰装置。
6.2.8卸灰和输灰系统应采用连续工作方式,避免灰斗积灰。
6.2.9卸灰和输灰系统应避免粉尘泄漏。
6.2.10输灰系统宜采用机械输灰方式;若采用气力输灰,必须防止粉尘吸湿结块。
6.2.11除尘器灰斗、卸灰和输灰设备宜采用电或蒸汽等热源伴热,防止粉尘吸湿和板结。
6.2.12除尘器、烟道和蒸汽管道等应进行保温和外饰,保温层厚度不小于150mm。
6.2.13除尘系统宜设置热风循环系统,预防烟气低温腐蚀,减少粉尘吸潮对滤袋的影响。热风循环系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启动:(1)除尘器投入运行前;(2)焚烧炉短期停炉。
6.2.14热风循环系统应包括:主加热器、辅加热器、热风循环风机、风管、补偿器和阀门。主加热器不工作时,辅加热器应对其加热保护和气体置换。
6.2.15热风循环系统的风量和主加热器功率的确定,宜满足在8h内将除尘器箱体温度加热到烟气酸露点以上或设定的温度以上的要求。
6.2.16热风循环系统的伸缩节、加热器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6.2.17除尘系统和设备的操作、检修和测试部位应设置必要的照明、梯子、平台、栏杆。测试位置应就近设置电源插座。
6.2.18除尘器顶部宜设起吊装置。起吊重量不小于最大检修部件的重量。
7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1袋式除尘器的设计和选型
7.1.1袋式除尘器过滤面积按公式2计算:
式中:
S——过滤面积,m2;
Q1——最大工况烟气量,m3/h;
V——过滤速度,m/min。
7.1.2除尘器宜采用在线清灰方式;若采用离线清灰,除尘器过滤面积、过滤风速和运行阻力设计,应考虑清灰仓室停止过滤状态时过滤面积减少的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