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五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运营机构设置的原则。我国的填埋场目前大多为事业单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和特许经营的逐渐发展,填埋场运营企业化将会逐步推进;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填埋场作业的机械化水平也会逐步提高。这些都会促使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填埋场应当结合实际条件和未来发展要求,合理确定运营管理机构和劳动定员。
第五十七条 填埋场工作制度的设置是与垃圾收运时间密切相关,并与垃圾收运相配套。目前大多数城市填埋场实行一班或二班制。
第五十八条 受技术经济水平及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与发达国家填埋场工作人员数量相比,国内填埋场的定员普遍偏高,本条表4是在国内现有填埋场工作人员数量统计分析基础上整理而得,填埋场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4选用,并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和需要酌情调整。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原则。填埋场建设投资估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十册垃圾处理工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工程要求和当地实际水平确定。
第六十条 本章所列的估算指标主要参照现_行《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按北京市2007年材料价格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同时用近几年建设的填埋场加以对照复核,综合分析确定,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后采用。由于2001年发布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所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较早,不适宜现状,因此本次修订时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文件的规定对投资估算指标进行了测算调整。
填埋场的建设投资受填埋场占地面积、日处理规模、防渗方式、场地条件以及填埋场渗沥液处理状况等多因素影响。同等规模不同类型的填埋场,主要工程量的性质和大小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就是同一类型的填埋场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条件下工程量也会差别很大。一般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于需要采用大面积水平防渗的山谷型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较高;对于采用人工防渗的平原地区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相对较低。
投资估算指标按照Ⅰ类填埋场按照正常使用年限10年左右考虑,Ⅱ类填埋场按照正常使用年限10-15年考虑,Ⅲ类和Ⅳ类填埋场按照正常使用年限15-20年考虑的,另外,考虑到我国目前卫生填埋场的规划建设,已经逐渐走向“村收集,镇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处理模式,其服务区域已经由中心服务区扩展到周围一定服务半径的区域,所以一般新建的填埋场的服务人口与建设规模与以前均发生了一些较大的变化,本建设标准的Ⅳ类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的设定是以规模不小于150吨为依据的,对于建设规模小于150吨的,可以参照执行。在实际中,新建填埋场应当尽量避免建设规模过小的填埋场,以有利于工程投资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性。
由于填埋场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各地区占用土地费用差异较大,在估算指标中,估算范围仅限于征地红线外1米以内,并未包括场外配套工程、填埋场用地的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另外,由于一部分填埋场采用的污水处理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所确定污水处理标准不一致,尽管在最终数据上考虑到污水处理标准的改变对新建填埋场投资的影响,但是本指标仍然很难全部反映实际情况,所以仅作为计算投资估算的参考指标,各地使用时根据当地现行价及实际情况调整。由于2001年发布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所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较早,不适宜现状,因此本次修订时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文件的规定对投资估算指标进行了测算调整。
第六十一条 本建设标准表5是根据填埋场建设工程量的大小所提出的建设工期控制指标。填埋场建设工期还与建设资金落实计划、施工条件等因素有关,在确定填埋场建设工期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工期,防止建设工期拖延,增加工程投资。许多专家提出,天然防渗事实上也要经过人工碾压才能构成防渗层,所以标准修订时,将天然防渗和人工防渗合并起来统一考虑。
第六十二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它是项目决策前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采用现代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期)内投入和产出诸多经济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垃圾处理收费还没有普遍实行,已开始垃圾处理收费的地区也没有达到处理成本的要求,因此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的效益主要表现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可以通过设定建议垃圾处理收费,以维持垃圾处理厂自身运行为基本目标,对项目做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经济评价方法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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