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对于平地型填埋场和山谷型填埋场,由于地形条件的差异,其分区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平地型填埋场为水平分区,而山谷型填埋场一般要采用水平分区和垂直分区相结合的方式。
近年来的工程实际表明,一次性建设填埋场会造成投资闲置浪费,例如:许多土建构筑面及防渗区域在填埋场投入运行10年以后才会使用,但是由于一次性建设,其长时间暴露,会造成材料的损耗等。
由于受到投资等各方面的制约,如果建设时仅对部分区域进行投资,一方面会造成竣工结算难以有效进行,一方面会面临部分区域续建工程资金无法落实的问题,所以在实际中应在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实施的前提下,本着有效使用投资,避免浪费的原则,对填埋场启动区的建设区域及使用年限进行详细的比较论证。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构成和建设内容,是为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致使填埋场无法运行或人为造成浪费。本次修订区分了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以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包括的内容。
已建的填埋场表明,大部分新建填埋场生产管理设施可具备多种功能,如办公楼和宿舍、食堂合建,既具有生产功能,也具有生活功能。
另外由于填埋场所处区域的关系,有些填埋场并不需要设置锅炉房等设施。
第三章 选址
第十四条 填埋场作为生活垃圾消纳场地,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填埋场选址要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划。
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中均对填埋场选址做了具体规定,填埋场选址要满足其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填埋场的选址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选址应综合考虑场址的地形、地貌,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对居民及周围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覆盖土源等因素。工程写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填埋场,既能降低环境污染,又能减少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填埋场建设数量增长较快,大多数城市非常重视填埋场的选址,为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营打下良好的基础;但目前还存在不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选址的现象,造成基建投资过大,甚至出现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本条对参加选址人员、场址要求以及选址步骤进行了规定,特别增加了在选址时应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在选址时要严格执行。填埋场选址步骤中的各阶段要以文字报告形式备案,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第一节 填埋场主体工程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填埋场场底要结合实际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一些必要的计算和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以满足地基承载力和渗沥液导排的要求。
第十八条 天然防渗是指所选的填埋场场底土层渗透系数和厚度能满足防渗要求而采用的防渗方式。
在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时,应进行人工防渗以达到技术规范对防渗的要求,防止渗沥液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防渗系统结构需根据当地的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工程经济、环境影响评价等进行方案论证后确定。
第十九条 渗沥液渗入到填埋场底部后,通常通过防渗层之上的导流层收集到底部的碎石导流盲沟,再流入集水井(平地填埋)或通过管道以重力流形式流入污水调节池(山地填埋)。因此盲沟和管道应具有一定的坡度,以便于污水收集。
由于填埋场垃圾渗沥液是高浓度的有机废水,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因.此渗沥液收集系统所用材料要具有抗腐蚀性,并能满足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继续运行的需要。
疏通设施是用来对渗沥液收集管进行定期清洗的装置,可以使渗沥液收集系统长期有效运行。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仍要继续维护和运行,并对水质进行监测,直到符合环保要求后,才能停止运行。
第二十条 设置污水调节池目的是调节渗沥液的水质和数量。
填埋场渗沥液与降水有着一定关系,由于受填埋场防渗和覆盖的影响,填埋场渗沥液的产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根据国内外填埋场设计和运行经验,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量计算步骤如下:首先根据多年(通常为20年)逐月平均降雨量计算出每个月的渗沥液产生量,扣除当一月的处理量后根据污水处理规模与调节池容积的线性关系,计算和确定调节池最低调节容量。计算渗沥液产生量时,应当考虑生活垃圾本身的含水量和持水率。
调节池应进行封闭处理以减少地表水的进入,从而减少渗沥液的产生量,同时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封闭措施要考虑系统的安全性,如气体的导排和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主要是由于直接降水和周围汇水进入填埋场垃圾堆体而产生的。为减少垃圾渗沥液,填埋场周围要根据需要建设截洪沟截除场区周围汇水,同时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对垃圾填埋堆体进行有效覆盖,减少雨水直接入渗量。场底地下水或裂隙水应导出,以免对防渗层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地下水侵入垃圾体,截洪沟的设计应满足50年一遇、100年校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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