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供水设施的规定。填埋场供水水源从城市自来水管网接入为宜,如因填埋场所处地域难以与自来水管网相接,则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
第四十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规定。消防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灭火器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配置。填埋作业区需配置洒水车及消防用砂土,以备应急。
填埋场应当配备填埋气体测定仪和自动报警设施,并定期对填埋场及周围进行甲烷等气体浓度监测。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设施的规定。填埋场的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宜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没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维护维修设施,机修车间要便于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设备进出。配备的主要维修设备包括电焊机、气焊设备、铣床、钻床、车床、刨床、吊车等。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外部道路工程的规定。场外道路是指填埋场区至城市道路或公路的道路,在选线时尽量避开居民点和村庄,以免引起人们的不满。
专用场外道路运行车辆主要为垃圾运输车,道桥工程需按每日车流量、载重量及预测的发展趋势进行设计,路面构筑和桥梁承重尚需考虑到可能行驶的其他载重车辆负荷和道桥使用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规定。填埋场因距城市较远,填埋作业区又与生产管理区有一定距离,填埋场的对外联系及各作业区(岗位)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系极为重要。场内通信可以通过配备无线对讲机等方式解决,与外界联系需架设电话通信线路。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绿化的规定。为减少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加强绿化。绿化范围主要包括填埋作业区周围、封场区域、专用道路两侧等。
绿化隔离带可以种植易于生长的高大乔木,与灌木相间布置,以减少对道路沿途和填埋场周围的居民点的环境污染。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填埋场是消纳生活垃圾的场所,是环境保护项目,填埋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标准,要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执行,尽量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十六条 污水的排放标准应由环境影响评价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周围水体类别和排放方式确定。填埋气体易引起爆炸,应定期进行监测。
第四十七条 为掌握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填埋场及四周要进行环境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内容、位置、频率以及检测方法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GB/T18722。
第四十八条 填埋场是蚊蝇和老鼠孳生的重要场所,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应该减少垃圾暴露时间,及时覆盖,并定时进行消杀。填埋场道路应当定期清扫和洒水,以保证填埋场的清洁。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对工程设计和建设、场内作业区卫生指标、作业过程中安全卫生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应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安全标牌包括防火标牌、行车安全标牌和限速标牌,配电室要有高压警示标牌等。
第五十一条 填埋场内的噪声主要米自填埋作业机械如垃圾压实机、推土机、挖掘机等,在购置时,尽量选用噪声符合有关标准的机械设备。填埋作业机械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声、防噪措施。
第七章 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是填埋场总平面布置和建设用地安排的总原则。填埋场总平面布置要根据功能的不同分区布置,但各功能区之间要便于满足填埋作业需要,容易协调。填埋场在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和防护距离、的情况下,尽量集中布置,节约土地。由于地形条件的差异,以及填埋场的服务范围和垃圾特性的变化,很难统一计算出建设用地指标,总体上要求填埋场在生活垃圾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8年,每平方米应填埋10m3,以上垃圾(如果填埋量太小则无法产生规模效益,从调研数据来看,目前我国90%的填埋场的单位面积库容都在10m3以上),以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填埋堆体的堆高应根据地质条件、占地情况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具体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建筑面积确定的原则。填埋场建筑物的建筑标准,在满足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要安全实用,经济合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是关于建(构)筑物结构形式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国内各种类型填埋场的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用房和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差别很大,即使是相同类型的填埋场,由于填埋场所处城市地理位置不同,作业时间的长短不同,建设内容不同,建筑面积亦不同。填埋场的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其建筑面积应当本着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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