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根据其功能、使用年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均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和其他辅助工作的要求。
道路设计标准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场内永久性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其他道路应根据使用功能符合有关的国家现行的道路设计规范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 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库容、建设规模、生活垃圾成分、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设计填埋量大于2.5Mt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的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宜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应设置环境监测井。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
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在作业过程中应进行临时覆盖,终场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具体内容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的要求。
第二节 卫生填埋作业
第二十九条 卫生填埋应根据作业计划确定工程相关设备,采用单元作业法进行填埋作业,作业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
第三十条 填埋场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接的卸车平台。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填埋作业过程中,随着垃圾堆体高程的变化,应根据需要在相应的高程上设置阶段性的填埋气体和边坡渗沥液导排设施。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垂直导气和水平导气相结合的系统。
渗沥液导排设施应与边坡导排系统相结合。
第三节 卫生填埋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垃圾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情况配备,参照表2选用。
表2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台)

第三十三条 填埋场覆盖应尽可能使用覆盖土的替代材料。运输车需按覆盖方式、覆盖材料种类、运输距离、垃圾填埋量等配备。
第三十四条 垃圾进场后需要进行二次倒运时,应配备足够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并应设置倒运场地。
第五章 配套工程与设备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配置标准应以满足填埋场安全作业和有利于环境污染控制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Ⅰ、Ⅱ、Ⅲ类填埋场应设置环境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Ⅳ类填埋场可不设置监测室。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内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隔离带隔离,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不小于8m。
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负荷等级应采用二级,全场防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装置。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3的要求。
第四十条 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机械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设备维修设施。
第四十二条 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填埋场监控设施宜满足垃圾人口及重要作业区域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填埋场专用道路两侧应绿化,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10m。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的标准要求。
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区严禁设置封闭式的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内的甲烷含量严禁超过1.25%(体积百分比),而且必须设有排风系统、灭火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
填埋场臭气的控制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填埋场环境监测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应配置相应测试设备。
第四十八条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
第四十九条 填埋场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等文件和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