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因受到既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占用土地量较大,作为环境保护项目,同时又容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对周围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五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以本地区的自然和经济条件水平为基础,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技术上应当是成熟的、可行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条件。
第六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各省、市(或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并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满足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填埋场建设面临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填埋场选址越来越困难,但是填埋场仍然分散建设,每个城市都考虑建自己的填埋场,因此很多城市面临选址难的问题;二是填埋场使用年限较长却一次性建设,造成了工程投资的浪费。因此一方面在省市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规划等文件的指导下,统一规划,考虑组团式处理,不同的行政区域共同建设,扩大填埋场的服务范围,避免个别地方因选址困难无法建填埋场和每个行政区域分散建填埋场的局面,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分期实施。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既要满足城市近期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本条提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布局应与各指导性规划相适应,就是要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建设应当适应一个或几个地域发展需要。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应作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的同时应与现有的收集清运系统相协调,以近期为主,以保障整个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顺利运行。
第七条 本条强调采用国外工艺与技术设备,要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提高与发展。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设备应满足成熟、适用、经济合理的基本条件,并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八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可能提供的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第九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关系。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在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凡是涉及国家现行和今后颁布的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等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建设标准修订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l《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2《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
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
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
6《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
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本建设标准未包括生活垃圾运输、转运和其他处理工程。填埋场建设地点、规模及数量要能满足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填埋场的建设规模与城市规模和城市特点有关,对于中、小城市分布密集的地区,人口也比较密集,每个城市面积都不大,填埋场选址困难,分散建设各自的填埋场必然带来更大污染的可能性,应考虑区域性规划和集中建设;对于特大、大城市来说,城市面积很大,生活垃圾产量很高,可以分散分期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 日处理规模较小而所建填埋场总容量太大、日处理规模较大而所建填埋场总容量太小均会造成投资的浪费。一般填埋场正常的使用年限为10-20年,日处理大的使用年限一般在10年左右(如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青岛小涧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垃圾产生量小的,正常的使用年限为15-20年,在合理使用年限的情况下,填埋场日处理量和填埋场库容量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所以将填埋场建设规模和日处理能力合并考虑。由于可以根据填埋场服务区域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对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所以填埋场的建设规模以垃圾产生量作为依据。
在工程的前期研究阶段,可以按服务区域未来10-20年平均日垃圾产生量作为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条对填埋场的使用年限作了规定,使用年限应大于10年,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以便发挥投资的规模效益。为了减少初期投资和避免资产的闲置与浪费,根据实际条件应将填埋场库区工程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库容及相应的使用年限具体应根据填埋场的类型、垃圾填埋量等因素做出详细的技术经济方面的论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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