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的建设应根据各地区的特点,结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并完善配套工程。中、小城市应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十一条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入口、生活垃圾产生量,考虑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见表1。
表1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十二条 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填埋库区应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库容及相应的使用年限应根据填埋量、场址条件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及收集处理或利用,水土保持,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环境污染控制与环境监测设施,填埋作业机械设备等。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冲洗和洒水、备料场、应急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地磅房及门房、锅炉房、仓库等;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
第三章 选址
第十四条 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填埋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工程与水文地质、地质灾害等条件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第十六条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库区容量,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
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四、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
五、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
六、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具体环境保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确定;
七、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八、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对场址所做出的要求。
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场址初选。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和工程与水文地质、实地踏勘确定3个或3个以上的候选场址。
二、场址推荐。对候选场址进行初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与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并征求当地政府和民众意见,推荐2个或2个以上的预选场址。
三、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推荐拟定场址,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图测量、详细勘察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选址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
第一节 填埋场主体工程
第十七条 填埋场场底基础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一定的纵横坡度。
第十八条 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可采用天然黏土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防渗系统结构应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并且宜设置长久有效的疏通设施。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导排管道、集水井、泵房等,盲沟和管道应以一定坡度坡向集水井。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必须能耐渗沥液的腐蚀。
第二十条 填埋场应设渗沥液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其容量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设计,并应作封闭处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雨水导排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尽量减少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按照50年一遇、100年校核设计。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及时排导,防止地下水对地基和防渗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照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位考虑,遵循《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以及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