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填埋场区内应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第五十一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声、防噪措施。
第七章 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填埋场建设的总平面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应填埋10m3以上垃圾。
第五十三条 填埋场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填埋场规模、服务年限、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的需要确定。
第五十四条 填埋场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与使用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构形式。
第五十五条 填埋场的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类填埋场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所列指标。
表3填埋场建筑面积指标表(m2)

注: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五十六条 填埋场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员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十七条 填埋场工作制度,宜采用一班或二班制。
第五十八条 填埋场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填埋场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4选用。辅助生产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逐步由社会化服务系统解决。
表4填埋场劳动定员(人)

注,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九条 填埋场的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六十条 填埋场每立方米库容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15-30元/m3控制。建设规模大的可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可取上限;采用双层衬里防渗结构的填埋场可取上限。
第六十一条 各类填埋场建设工期可按表5规定选取。
表5填埋场建设工期(月)

注:1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2填埋场应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工期宜参照本表确定。
第六十二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近10年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同时相关的建设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发布及修订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等,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2001年发布施行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进行修订。本建设标准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规、方针、政策指导下,总结我国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而修订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项目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