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钢架、钢梁与钢屋面、钢墙体宜按拆除后的板、型材分类、板类(去除可能混杂保温夹层)可直接送钢厂回炉。
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6.0.1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船舶和设备,宜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措施,保证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096)及《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要求。
6.0.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运输、装卸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散落物应及时处理,并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21号)的要求。
6.0.3建筑垃圾回填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要求。
6.0.4 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处理、处置场所污水排放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执行,雨水排放应经过沉淀等处理,确保达到受纳水体排放标准要求。
6.0.5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宜采取洒水降尘、局部抽吸收集等综合处理措施,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
6.0.6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宜采取封闭、除臭等综合处理措施,臭气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
6.0.7 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劳动卫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J****—2008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 则 17
2 术 语 18
3 管 理 19
3.1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9
3.2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9
3.3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管理 19
4 收运系统 20
4.1 投放收集 20
4.2 陆上运输 20
4.3 水上运输 21
4.4 转运码头 21
4.5 中转调配 21
5 处理处置 23
5.1 回填 23
5.2 受纳 23
5.3 资源化处理 24
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25
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说明了制订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本规范的提出,是为了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使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准确地指导和监控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以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率,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1.0.2 本条阐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内容覆盖了建筑垃圾从产生到最终处理所有环节。
1.0.3 本条阐明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应与时俱进,结合实践,不断完善。
1.0.4 本条强调了建筑垃圾全程处理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执行的有关标准。
本规范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QC/T 2901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6)、《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096)、《工业企业场界噪声标准》 (GB12348)、《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21号)、《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
2 术 语
2.0.1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并将建筑垃圾按产生源及组成成分分类。本规范涉及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越该定义所规定的范畴。
2.0.2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中转调配场属于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增加资源化处理功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进行预处理。
2.0.3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回填点。建筑垃圾回填点为建筑垃圾处理的一种类型,既满足了城市建设对建筑渣土的需求,也节省了处置建筑垃圾所需的土地资源。
2.0.4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受纳场。建筑垃圾受纳场为建筑垃圾最终处置设施,应做到对地下水、地面水及周围环境无污染。
2.0.5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的处理对象、方式及资源化程度。
2.0.6 本条定义了建筑垃圾微粉。建筑垃圾微粉的组成主要取决于建筑工地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被处理对象的性质,如果被处理对象成分单一,建筑垃圾微粉组成简单;当处理对象为混合建筑垃圾时,其成分很复杂。
3 管 理
3.1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