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7 渗沥液处理系统排放标准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排放要求。
5.2.18 受纳场照明设计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满足夜间作业的要求。
5.2.19 场区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标识设置方法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安全标志》(GB2984)。
5.2.20 受纳场应修建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受纳场地在受纳前、后应进行水、气、噪声及地质沉降的本底监测及作业期监测。
5.2.21 受纳场封场工程应包括堆体稳定、地表水导排、植被类型选择与分布等内容,应按设计进行施工,并应在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1 封场施工前,应对垃圾堆体进行勘察分析,消除陡坡,充填压实垃圾构造裂隙,减少堆体大面积不均匀沉降;
2 封场表面覆盖层应为适宜植物生长的营养土,土层厚度应不小于30 cm;
3 封场后应在堆体表面进行绿化修复,绿化应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并应根据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进行植物配置,宜选择根系穿透力强的树种。
4建筑垃圾受纳场其它垃圾填埋区的封场要求应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要求执行。
5.3 资源化处理
5.3.1 建筑垃圾分选处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分选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施工现场、中转调配场、受纳场或资源化处理厂进行;
2 分选工艺应根据后续处理的功能要求和处理对象的特点合理选用组合不同的设备。分选工艺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为辅;
3 一般情况下,宜考虑多条生产线并联设计,单线的最大处理能力主要取决于建筑垃圾产量的波动情况,如缺乏相应资料,宜取为设计处理能力的1.2倍;
4 为提高分选效率,风选、筛分以及磁选设备可采用多级串联方式;
5 磁选和涡流分选设备应达到90%的分选效率,其它分选设备效率不应小于70%;
6 设备配置应考虑检修和故障因素。
5.3.2 再生混凝土骨料生产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建筑垃圾中废旧混凝土可制造再生骨料,主要骨料产品包括再生混凝土细骨料和再生混凝土粗骨料;
2 建筑混凝土生产骨料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初级分选、破碎、高级分选、筛分、清洗堆存、清洗污水等工序;必要时可增加二次破碎和二次筛分;
3 建筑混凝土中的大块体应进行破碎预处理,宜采用颚式破碎机或者锤式、棒式圆锥破碎机;
4 由再生骨料生产的混凝土的各项物理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混凝土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3.3 建筑垃圾废砖瓦及混凝土生产再生砖和砌块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基本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分选、破碎机破碎、计量配料(加水泥、砂子、辅助材料)、搅拌机搅拌(加水)、振压成型、自然(蒸汽)养护、检验出厂;
2 宜选用水泥作为生产砖和砌块的胶凝材料;
3 再生砖应根据其性能及用途满足相应的标准,相关标准包括:《蒸压灰砂砖》(GB11945)、《蒸压灰砂空心砖》(JC/T637)、《混凝土多孔砖技术规程》(DB33/1014);
4 再生砌块应根据其性能及用途满足相应的标准,相关标准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装饰混凝土砌块》(JC/T6411996)。
5.3.4 沥青废料资源化再生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骨料温度应控制在180~190 ℃,沥青温度控制在145~155 ℃,搅拌时间为32~37 s。新旧骨料混合后再加入新沥青拌合至颜色均匀一致后出料,再生沥青混合料出厂温度为140~160 ℃;
2 沥青路面资源化再生时,为了保证再生沥青混合料的稳定,旧沥青和新沥青的比例应小于25%;
3 使用再生沥青铺路,其沥青产品应符合《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GB/T15180)、《道路石油沥青》(SH0522)、《建筑石油沥青》(GB/T494)标准要求。
5.3.5 废旧道路混凝土资源化再生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将废旧道路混凝土块加工成再生骨料,一般包括如下步骤:筛去底基层料和粉土、初级破碎(破碎的最大粒径为76~152 mm)),二级破碎(破碎后再进行筛分);
2 采用现场再生技术处理废旧道路时,应将现有混凝土路面破碎成最大粒径为152 mm的碎石,压密后摊铺罩面;
3 废旧道路混凝土再生骨料用于拌制路面混凝土,其性能应达到《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公路水泥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中关于混凝土材料性质的要求。
5.3.6 建筑垃圾微粉资源化再生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建筑垃圾微粉取代石英砂(取代率超过41.25%以上),与石灰与水混合后在200℃高压蒸气中养护4.5小时可得到相当强度的砌块;
2 该砌块的各项性能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11968)的标准。
5.3.7 其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废木材再生前应进行解体,如金属、玻璃、塑料等物质。经防腐处理的木材,应视防腐剂毒性及含量进行妥善处理;
2 废弃的管道应按材质分类,金属(含复合管中金属)应分别送钢铁厂或有色金属冶炼厂;化学化合物管道、管件应送化工厂、塑料厂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