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收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1 .1 禁止将废电子电器产品混入生活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中。
5.1.2 对收集的废电子电器产品不得随意堆放、拆解。
5.1.3 应将收集的废电子电器产品交给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处理。
5.1.4 废阴极射线管(CRT)应与其他玻璃制品分开收集。
5.1.5 废空调器、冰箱和制冷设备在收集过程中,应避免制冷剂和绝热发泡层的发泡剂泄漏。
5.2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2.1 在运输前,应对以下信息进行登记:
a) 承运者信息:运输单位名称、使用运输工具名称、牌号;
b) 出发地点及日期;
c) 运达地点及日期;
d) 所运输废电子电器产品的名称、种类和/或规格;
e) 所运输废电子电器产品的重量和/或数量。
5.2.2 运输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废电子电器产品丢弃。
5.2.3 严禁运输商对废电子电器产品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
5.2.4 运输车辆
5.2.4.1 运输车辆宜采用厢式货车。
5.2.4.2 运输车辆的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5.2.5 运输废阴极射线管(CRT)及废印制电路板的车辆应使用有防雨设施的货车。
5.2.6 运输废冰箱、空调时应防止氯氟烃(CFCs)、氢氯氟烃(HCFCs)、氢氟烃(HFCs)等污染物释放到空气中;在运输、装载和卸载废冰箱时应防止发生碰撞或跌落,废冰箱应保持直立,禁止倒置或平躺放置。
5.3 临时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5.3.1 各种废电子电器产品应进行分类存放,并在显著位置设有标识。
5.3.2 一般贮存场地应符合GB 18599 的相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场地应符合GB 18597 的相关规定。
5.3.3 贮存场地的地面应水泥硬化、防渗漏,贮存场周边应设置导流设施。
5.3.4 贮存制冷剂的钢瓶应符合GB 5842 的相关规定。
5.3.5 废电视机、显示器、阴极射线管(CRT)、印制电路板(PWB)等应贮存在有防雨遮盖的地方。
6 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1 各种废电子电器产品应分类拆解。
6.2 拆解设施应放置在混凝土地面上,该地面应能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
6.3 附录B 所规定的物质、元器件及装置应预先拆解取出。废电子电器产品中的电源线也应预先取出。
6.4 对预先取出的所有物质、元器件及装置严禁丢弃,应按本标准的第7 章、第8 章进行处理和处置。
6.5 所有液体(包括润滑油)应预先取出,并单独盛放。
6.6 所有取出的物质、元器件及装置贮存时,应清楚地标识;对需要特别安全处置的有毒有害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贮存。
6.7 预先取出的含有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应单独放置于容器内,并标识。
6.8 对高度>25mm,直径>25mm 或类似容积的电解电容器应先取出,防止电解液的渗漏。当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印制电路板时,可不预先拆除电解电容器。
6.9 预先取出的电池应完整,并交给有资质企业进行处理和处置。在处理和贮存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电池引起火灾。
6.10 预先取出的含汞元器件应完整,贮存于专用容器,交给有资质的企业处理。为识别这样的元器件,工人应进行特别培训。
6.11 取出阴极射线管(CRT)时,操作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6.12 预先取出的液晶显示器上的背光源应完整,单独存放,交给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6.13 压缩机及制冷回路的拆解应先抽取电冰箱、空调器等制冷设备压缩机中的氯氟烃(CFCs)、氢氯氟烃(HCFCs)、氢氟烃(HFCs)、不含氟的制冷剂碳氢化合物(HCs)及润滑油,并保证回收装置不泄漏,对回收HCs 的装置应有防爆措施。
6.14 预先取出含有耐火陶瓷纤维(RCFs)的部件应防止耐火陶瓷纤维(RCFs)的散落,并存放在容器内。
6.15 预先取出含有石棉的部件和石棉废物应防止散落,并存放在容器内。
7 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处理应在厂房内进行,处理设施应放置在防止地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混凝土地面上,且周围应有对油类、液体的截流、收集设施。
7.1.2 处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粉尘处理、防或降低噪声等装置,各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7.1.3 对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废液、固体废物中本企业不能处理的废液、淤泥、固体废物等,应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或处置。
7.2 废印制电路板处理
7.2.1 废印制电路板加热拆除元器件时,对加热工序产生的烟气应设置处理系统,控制烟气中含铅量符合GB 16297 中的规定。
7.2.2 采用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印制电路板的设施应设有除尘系统,降噪声措施。分选方法不宜采用水力摇床分选,当采用水力摇床分选时,必须设置处理系统,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
采用粉碎、分选方法产生的废气、废水必须经过处理。
7.2.3 采用焚烧方法或热解方法处理废印制电路板时,必须设有烟气处理设施。采用焚烧方法处理时大气污染排放应符合GB 18484 的规定;采用热解方法处理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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