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编制的法律依据和编制原则
2.1本规范制订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8]089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43号)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115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
《关于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94号)
《关于印发《电子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讨论会纪要》的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环科函[2004]63号)
《关于下达《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2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函[2005]86号)
2.2编制原则
2.2.1适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充分满足使用要求)
本规范必须贯彻执行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与国际相关法规、标准衔接。
本规范根据我国的国情,应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便于使用者和管理操作。
2.2.2分类指导的原则
电子电器产品种类繁多,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更新换代更是日新月异,因此本规范的制定难以按产品分类来制定,而以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处理和处置过程分章编写。但是在制订规范中体现了针对不同类型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其采取的处理工艺可以有所不同,这样,既涵盖了主要处理工艺技术又可对不同类型的废电子电器产品进行有效的分类指导和管理。
2.2.3有利于促进工艺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
本规范目的是通过技术规定实现对废电子电器产品处理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应鼓励采用恰当的处理技术,以达到理想产品;应鼓励处理后材料的再利用;限制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工艺;促进处理者改进处理技术,使用减少环境负荷的技术系统,使之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推进。
2.2.4全过程控制原则
废电子电器产品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处理和处置等环节,应进行全过程控制,因此,对每一环节都应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以期达到对全过程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3国内废电子电器产品的产生和回收处理现状
至今人们对废电子电器产品没有统一的定义,其概念也是差异极大。
有关媒体的一项随机调查结果显示,对“废电子电器产品是什么”的提问,绝大多数被访者的回答是“摇头”,而对其“所造成的环境危害”,被访者的反应则是莫名其妙了。2006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市场销售收入已达4.75万亿元,电子信息产值已占世界第2位。电子产品给人类社会带来种种享受和便利的同时,也可能给我们生存环境带来严重危害的后果,应当给予及时的警示。
废电子电器产品俗称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电子废物等等,包括各种废旧电脑、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微波炉、影碟机,以及荧光灯、电池、被淘汰的变压器、精密电子仪器仪表等,也包括构成这些产品的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等,还包括生产这些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和残次品等等,种类繁多。
我国对废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阶段。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缺乏对废电子电器产品的环境管理办法。目前,这些废电子电器产品的最终归宿是少量扔进垃圾堆,大多被小贩收购,它们被用各种方式拆解或处理,将有价值的零部件或材料进行再利用,而没有价值的材料被丢弃,另一个方面,在拆解和处理过程中多采用非健康、非环保的方式,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按照我国1998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电子电器产品虽然不属于危险废物,但由于其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如多氯联苯、铅、汞等物质,若没有专门机构进行回收,并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则会对生存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3.1废电子电器产品的产生量
当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快速发展,2006年实现电子产品销售收入4.75万亿元,同比增长24%,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废电子产品也大量产生,对环境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电视机、电脑、电冰箱、洗衣机等电子电器产品的使用寿命一般是10-15年,在我国这些产品已进入更新换代时期。根据我们的分析,10种电子电器产品(电脑、彩电、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器、打印机、音响、DVD、电话机)的2005年底社会保有量为21亿台,年废弃数量约为7923万台,年废弃重量约为200万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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