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8、《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9、《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10、《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三)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
4、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46号)
6、《中共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
7、《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8、《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
9、《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调控指标体系》(试行)
10、深圳市推进节约能源工作实施方案(深府〔2003〕120号)
(四)其他
1、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5年)
2、温家宝总理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5年)
3、曾培炎副总理在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4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4、马凯主任在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4年年会上的报告
5、黄华华省长在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
6、深圳市相关部门已有的部分规划
二、循环经济基本理论与发展现状
(一)循环经济基本理论
1、循环经济理论的产生
循环经济思想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源于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和美国生物学家卡逊出版《寂静的春天》一书关于农药破坏食物链和生物链的批判。到了70年代,两次世界性能源危机的发生,引发人们对经济增长方式的深刻反思。1972年,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报告中首次向世界发出资源消耗与增长极限的警告,并倡导“零增长”;20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探索可持续发展道路,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夫人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里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1989年,美国福罗什在《加工业的战略》一文中,首次提出工业生态学概念;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正式提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200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决定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清洁生产,并制定行动计划。由此,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循环经济理念应运而生。
2、循环经济的基本概念与内涵
循环经济是基于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集成战略的减物质化经济模式,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中,物质的流动方向表现为“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直线过程,这意味着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越多,产生的废弃物也越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循环经济模式中物质的流动方向表现为“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操作原则(简称3R原则)。“减量化”是在生产和服务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再利用”是指产品多次使用或修复、翻新或再制造后继续使用,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减少一次用品的污染;“资源化”是指将废弃物最大限度地转化为资源,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既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又减少污染的排放。
(二)国外循环经济发展现状
德国、日本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推行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尝试,其具体操作方法和途径既有相同之处,又各有特点,其经验和教训对深圳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经验
德国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先驱国家,其特点是:自上而下,立法推动。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的《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辆;1996年推出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该法不仅要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要避免废物的产生,同时要求商品销售方与使用者都承担减少废弃物产生、废旧商品再回收、重新利用及环境无害化处置的责任。在这项法令中,体现了废物减量化这一闭合物质循环战略的重要因素,并通过划分产品责任的方式来规范人们对废弃物减量化的义务。2001年,在该法令的基础上,又推出了《城市垃圾环境友好处置法》,其中规定了“在2005年前,混有有机物和可溶物质的家庭废物必须经过预热处理,或机械-生物预处理之后才能进行最后处置”。总体而言,德国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立法确保循环经济在全社会范围内得以逐步推进。德国推行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得的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减少废物流,提高回收率,以及提高资源(包括水、能源等)利用效率(即生态效率)获得了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如《包装条例》生效之后,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包装产生的废物大大减少,并且包装设计向轻质化、低废化、单质化的方向发展。虽然消费总量上升,但在1991至1997年期间,每年初级包装品的销售额从7600万吨降到了6700万吨。同期工业部门收集了超过7400万吨的包装垃圾(其中4060万为销售包装)并将其中2500万吨送回了生产线。德国从数十年来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中,总结出若干条经验:首先,依靠公众的力量可获得更好的成效,公民个人与非政府组织是推动循环经济顺利发展并取得良好功效的中坚力量;其二,引入相关利益方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至关重要;其三,利用市场机制与市场手段可以事半功倍。如利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以促进废物源头削减;其四,尽早调整带来副作用的条款能够降低危害和长期费用;其五,合理运用循环经济的原理能够带来长期效益,企业与整个经济体系的成本降低,在国内外都提升了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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