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制创新,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发展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市民,需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深圳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制定我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方针,决策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循环经济工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和落实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各区和各有关部门成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配合全市推进和落实循环经济工作。
(二)转变职能,明确职责
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深圳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合理调整现有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在各级政府的具体决策、规划和执行中,全面融入循环经济理念,并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
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用好政府的“有形之手”,使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主导有机结合。
(三)统筹规划,逐层落实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将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分解到具体的年度目标,纳入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责任制中,实行年度考核。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协调到位、措施到位,切实保障循环经济工作顺利推进。
二、法制创新,构建和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建立适度超前的法规体系,并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制度约束和经济激励等手段。
(一)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思路
法制部门在市人大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深圳循环经济立法的总体架构、原则、体系、具体方案与时间表。通过立法从经济社会运行的内部和源头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立法过程中,明确各法律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注重“可操作性”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特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范围内大胆创新,填补空白。
(二)抓好循环经济“基本法”的实施
深圳率先在全国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这是保障深圳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法规,也是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其它法规的重要依据。要抓好“基本法”的实施工作,落实各项法律措施,依法推进循环经济。
(三)研究制定配套的专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实际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研究制定配套的专项法规。资源节约方面,制定《深圳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深圳市节约能源条例》、《深圳市产业用地指南》、《深圳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办法》、《深圳市污水处理、回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清洁生产和产业生态化方面,制定《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深圳市产业效能指南》、《生态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指南》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制定《深圳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办法》、《深圳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规定》、《深圳市包装物减量化与再利用实施办法》、《深圳市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与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管理办法》、《厨余垃圾收集管理办法》、《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废旧机动车回收利用暂行规定》等;引导消费方面,研究完善《深圳市政府绿色采购条例》,制定《关于一次性物品生产、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居民绿色消费实施办法》等;社区建设方面,制定《深圳市创建绿色文明社区管理办法》等。
(四)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深圳情况,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组织制定一批地方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健全资源节约标准体系。“十一五”期间,在电子、电力、印染、建筑、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等重点行业调整、完善和制定企业或行业标准,主要包括本行业原材料投入标准、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环保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资源回收利用标准、重点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强制性能效标识、高耗能与高耗水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等。2006年7月1日前抓紧完成针对欧洲两个环境指令,制定适合深圳企业实际情况,并与国际接轨的机械、电子行业标准,并积极探索应对措施。
(五)对已颁布实施的法规、规章进行梳理、调整和修订
规划期间,根据需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在政府规章和法规不同层面分门别类开展研究和制定工作,初步构建起具有深圳特色的法规体系。以《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为依据,对已颁布实施的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规、规章进行梳理,调整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增加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条款,使各类专项法规和规章相互协调配套,形成相辅相成、便于操作的体系。
三、制度创新,构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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