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决策机制;在政府决策、规划、执行中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要从全局、长远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把保护资源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最高目标,切实从决策的源头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四)尝试构建政府部门环境管理体系
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绿色政府的框架,结合政府部门自身特点,尝试构建一套既适合深圳政府又与国际接轨的环境管理体系。
(五)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在已实施的政府节能降耗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和示范作用,大力倡导绿色采购,制定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将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通过清洁生产审计或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产品优先列入绿色产品目录,明确绿色采购目标;优先采购保护资源与环境、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利于公众健康的产品。通过绿色采购发挥政府部门的表率作用,引导环保产业发展,促进企业积极回收和利用再生资源,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排放,调动全社会开发和节约能源、资源的积极性,引导绿色消费。
八、生态环境建设
到2010年,力争做到:合理利用土地,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完善生态园林绿地系统建设,基本实现生态良性循环;自然与人文景观相互协调,人居环境优美;环境污染治理成效显著,环境承载力明显提高,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绿化覆盖率达4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6平方米/人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控制在50平方公里以内。主要任务:
(一)改善生态系统
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针对深圳土地资源匮乏、可建设用地稀少的现状,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给量,将土地开发的重点放在存量土地的整理和挖潜上,在安排用地方面,既要考虑提高土地的集约度和利用效率,也要考虑发展循环经济所必需的用地。
2、注重生态恢复,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对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频繁地区,采取生物与工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对采石场的治理力度,关停一批采石场,对其进行生态恢复,采石场复绿率达80%以上;对保留下来的采石场实行严格管理和有序治理,杜绝水土流失面积进一步扩大。依法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对水源保护区进行综合治理和全面生态恢复,确保水源优质,环境优美。
3、构建城市绿地系统,完善城市生态功能。按照《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构建绿地系统,不断完善生态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大力建设郊野公园和森林公园;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园、仙湖植物园等园(区)保护。
4、推行建筑物屋顶绿化和建筑外墙绿化,减缓城市热岛效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建筑物屋顶绿化和建筑外墙绿化,增加绿化面积,美化建筑物外立面,绿化城市,减缓城市热岛效应。
5、建设优美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通过绿地系统建设进一步美化绿化生活环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生活设施;通过环境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通过实施绿色消费,进一步提高市民环保意识,转变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二)治理环境污染
1、大气污染治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城市节能,在电力行业和主要二氧化硫排放企业安装脱硫装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广使用清洁汽车和清洁燃料,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最大限度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2010年,主要污染排放量(SO2、COD)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8%。
2、水污染治理。以河流污染治理为重点,对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深圳河、福田河、新洲河、布吉河等主要河流进行综合治理,使跨境河流水质达到省规定的标准,流经市人口密集区的主要河流水质达到景观水质标准;加强重要水源地的环境治理、水污染控制与水质保护工作;加强近岸海域的水质保护与污染控制,满足海水利用的要求。2010年,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第四章示范工程:发展循环经济的阶段部署
按照典型示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十一五”期间,重点抓好示范工程与建设项目。
一、示范企业
(一)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在电子、能源、生物医药、印染和化工5个行业中选定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十一五”期间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通过示范,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工作指南,推广行业具有共性的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在上述企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企业同时进行废水“零排放”示范。
(二)节能示范企业
在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中选定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研发和应用节能技术,开展节能降耗,探索企业内部能源综合利用方式,核定企业合理用能标准,明确节能目标,并进行节能审计,在2007年6月底前,单位能耗下降15%。
(三)节水示范企业
选择用水量大的企业,作为节水示范企业。开展节水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企业内部水污染治理和中水回用,按照国家节水型企业的考核标准核定企业合理用水标准,明确节水目标,并进行节水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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