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目标。
完成放射性监测培训和设备购置,具备放射性和辐射监测能力;宜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达到国家二级监测站标准,通过标准化站的考核验收;各县(市)及夷陵区9个环境监测站基本达到国家三级站标准;建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中心;全市建成30家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
控系统,初步建成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基本框架;建成三峡库区水环境与生态监测网络;在三峡大坝上游2公里处、香溪河、黄泊河各建一座水质自动监测站;根据饮用水源地分布特点,在主要饮用水源取水口设置自动在线监控系统。
(3)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目标。
建立全局局域网信息共享平台,完成宜昌市7个环境数据库的建设;开通宜昌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实现与市委、市政府联网,与省环保局联网,和与部分县(市)环保局的联网。
(4)环境宣教能力建设目标。
建立宜昌市环境宣教中心,初步建成以市环境宣教中心为主体,各县市区环境宣教机构配合,教育、新闻等各行各业广泛参与的全市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新闻、影视、科普等宣传教育共享机制。
8.3自身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8.3.1强化环境执法系统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8.3.1.1完善环境执法体系,打造坚实的执法组织基础
(1)完善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的“人居环境与污染控制指标”考核办法。
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年度考核和党政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时,将该地区大气、水、噪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烟尘、固废、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等23项人居环境质量和污染控制指标列入市委组织部的干部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2)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对现行的中心城区分区环境执法体制进行改革,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组织城区环境执法工作,使环境执法工作走上计划性、综合性、统一性和严肃性的轨道,做到工作指标化、管理程序化、执法规范化、考核制度化。
(3)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形成地方领导负总责,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每名执法人员为责任人的环境执法责任体系,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合法,确保执法的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明确。
(4)进一步完善环保有关的政府规章制度。
根据环境管理执法需要,制定、发布实施《宜昌市淘汰燃煤锅炉实施办法》、《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宜昌市安全食品管理办法》、《宜昌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宜昌市治理餐饮油烟实施办法》、《宜昌市农产品生产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办法》、《宜昌市绿色社区建设标准》等,完善全市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弥补法规的管理真空。
8.3.1.2理顺城区环境管理体制,确保环境执法的一致性
(1)实施中心城区环保部门垂直管理。
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的经验,在我市中心城区实施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将各区现有环保行政编制调整为市环保行政编制,成立市环保局派出机构——区环保分局,同时将各区环境监察大队划归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管理,将环境监察机构列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
(2)增设放射源管理机构。
根据放射源管理职能,在宜昌市环保局增设放射源管理科,增加行政编制3名,具体负责对全市放射源安全实施统一监管。
8.3.1.3完成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配备科学的环境执法手段
(1)完成环境监察队伍标准化建设。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及《全国环境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宜昌市辖区范围内各环境监察队伍在2006年以前全部达到相应的规定要求。即: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化建设标准;各县(市)及夷陵区环境监察大队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化建设标准;市内4个区、宜昌开发区及葛洲坝集团监察大队达到国家三级标准化建设标准。
(2)完善全市环保热线12369信息系统。市级“12369”信息指挥采用指挥中心平台技术方案,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重大污染事故,动态查询和汇总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信息,接受、处理、发送网上举报,举报事件督办,事件处理回访,实现对工作的动态监控,实现“12369”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9个县城(含夷陵区小溪塔镇)采用硬件语音信箱平台技术方案。
8.3.1.4强化执法监督,构建强有力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在环境执法中,充分发挥全社会参与环境执法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公众的外部监督、企业的内部监督作用,构建“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1)加大环保部门执法力度,充分履行环境现场执法、环境行政稽查、环境应急处置等管理职能。抓住当地突出的环境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采取措施,举一反三,深入清查环境不法行为,深究环境违法者的责任。
(2)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作用,每年开展两次环保专项行动,一次明查,一次暗访,以暗访为主,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有力推动环境执法活动的开展,提高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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