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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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光污染,拒不改正的,代为消除,所需费用由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每平方米违法建设处500元至80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强制改正,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公共设施不定期清洗、养护,保持完好、整洁,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等不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为清洗、养护、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违法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违法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处车辆业主或者驾驶员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设置、修建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六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处违法行为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七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理,并处违法行为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八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经营者;拒不退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处所收费用金额的一倍至五倍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处理;并处违法行为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毁损园林绿地的,应当照价赔偿,拒不赔偿的,处违法行为人毁损园林绿地价值一倍至五倍罚款。毁损古树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管理单位主要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第六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养护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或者设置单位委托的管理机构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处理。其他情形,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逾期不改正的,处经营管理单位主管人员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违法行为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法的,处违法行为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损坏的,按照道路损坏面积,每平方米处违法行为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五)、(六)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处违法行为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违法行为人堆放的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人兜售的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赤膊露身人员,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志愿者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违法行为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乞讨人员依法送收容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