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强制搬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违法行为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他情形,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除,并处违法行为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违法行为人车辆和相关证照,处违法行为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机具,并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强制搬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个人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处单位5000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一)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第(四)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者按照绿地损毁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至3000元计算赔偿,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代为重新设置或者加固,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约定的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第六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暴力阻碍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使用,进行整改,并处违法行为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违法行为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运至规定的倾倒地点,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违法行为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按照损毁设施三倍价格处违法行为人罚款。盗窃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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