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征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现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在四川人大网、四川省建设厅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登录四川人大网(www.scspc.gov.cn)、四川省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发往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电子邮箱srdchzw512@163.com,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电子邮箱scrdxxzx@163.com,也可将意见寄送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成都市中南大街1号2号楼512室,邮编610041)。征集意见截止日期2011年6月11日。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合作,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措施,对全省城市和乡村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建设等进行整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业机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纳入绩效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销社、铁路、电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管理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协调处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应急突发事件;
(四)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考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城乡环境保护、城乡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卫生意识,鼓励公民志愿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城乡环境保护、城乡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城乡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知识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制定本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自治规约,设置宣传栏等,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机构面向社会进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