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其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结合本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制定本条例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实施办法。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1997年8月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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