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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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改正的,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人堆放的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除或者修复;逾期不清除或者修复的,代为清除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七)、(八)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行为人收购的设施或者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志愿者劝其改正,及时清除,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环境卫生服务企业代为清理,处违法行为人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按每天50元处违法行为人罚款,直至搬迁为止。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1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天按500元处违法行为人罚款。涉嫌非法加工经营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并处违法行为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设置,逾期不设置的,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六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收回产品,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理、改正;拒不清理、改正的,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运至指定消纳地点;拒不改正的,代为运至指定消纳地点,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转让或者再委托无效,对违法行为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协议或者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