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城乡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依法缴纳清洁费、垃圾处理费,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当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二条 依法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授权范围,对违反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县(区),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按照授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指导工作。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责任区范围的划分,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与相关责任人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负责告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示范文本,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乡公共区域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委托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其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落,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隧道、高速公路、公路、铁路及其设施;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县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示范文本和辖区的实际情况与责任人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负责的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机关组织处理。
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立面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空调外机和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板等安装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二)保持责任区内无乱设摊、占道经营,占道设置标牌、灯箱,占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无高噪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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