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三)保持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周围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渣土、无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水域无漂浮垃圾、废弃物。
(四)保持责任区内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符合规定,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五)保持责任区内无乱搭建等违法建设,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新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劝阻、及时举报。
(六)依法按期交纳垃圾处理费等费用。

第三章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应当包括城市、镇(乡)的道路系统、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户外广告招牌、城市照明、城乡水域的外观形象、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建(构)筑物,应当设置专门标志,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装饰装修。
第十七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容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主要城乡道路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刷。
建(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光污染造成干扰和危害。
建(构)筑物及屋顶上无违章搭建,并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临街建筑物的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雨棚、遮阳蓬帐,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空调外机和滴水管等附属设施等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八条 城乡道路交通信号灯、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交通设施和道路标线,应当规范设置,标示醒目、清晰,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邮政、电信、供电、公交等机构设置在城乡道路上的配电箱、通信交换箱、公交站牌、电话亭、书报亭等公共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规范设置,管养维护,并保持设施的干净整洁、美观和完好。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采取隐蔽措施。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以及其他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城乡容貌标准及节能、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完好、安全、美观、整洁。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等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九条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清扫和保持整洁,无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无违法设摊、无乞讨、赤膊露身人员和露宿人员。
城市、镇(乡)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车辆停放者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停放整齐。非专业停车场禁止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的车辆。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要求建设和管理。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于净、整洁、卫生。
集贸市场及集贸市场周边清扫保洁应当无卫生死角,排水口、排水沟渠内无污物及淤塞,保持畅通。
地面和摊位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无积水及污物,地面应当硬化,雨天应当设置防滑警示标志。
集贸市场内水产、肉菜区每个摊位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市场内做到垃圾不落地,其周边应当保持清洁,无废弃包装物和其他散落垃圾,无成堆落地垃圾或包装堆放的垃圾。清扫和保洁时间应当覆盖市场开放的整个时段。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为方便人民群众设置的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早市、夜市、摊区等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摊时经营者应当将污水、垃圾和污迹清理干净。
政府设置的临时经营场所除依法收取清洁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镇(乡)绿化应当实行乔木、灌木、花、草结合,以种植乔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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