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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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单位和个人认养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应当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擅自围挡园林绿地。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园林绿地的树木、花草应当及时修剪,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及时清理。
住宅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按前款规定负责定期修剪、维护。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或者设置单位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保洁、维护,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乡村绿化要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增加观花、观叶、观果树种的栽植,提升乡村绿化的观赏性和经济性,倡导农村居民对住宅庭院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当平整完好,无破损;无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无违法建设、占道设摊经营及堆放杂物;保持道路整洁,地面废弃物控制应达到相关标准。
居住区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道、电梯、活动室等)清扫保洁到位无卫生死角,垃圾应在小区内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
城市、镇建成区住宅小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等活动时,应当限制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公共休闲活动场地、绿地以及湖面、沟渠等水域应当保持清洁、无枯枝残叶、无散落及漂浮垃圾、无乱排放堆积淤泥,无积沙(土)。
第二十三条 城乡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破损等影响城乡容貌的情况,应当在规定限期内修复。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桩栓等应当保持齐备完整。
城乡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城乡道路;
(二) 履带车、铁轮车和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城乡道路上行驶;
(三)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建设建(构)筑物;
(四)擅自在桥涵(含人行天桥、隧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张贴、悬挂物,散发广告宣传品;
(五)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废弃物;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物品,焚烧秸秆等;
(七)在城乡道路、桥涵(含人行天桥、隧道)上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露宿;
(八)其他损害城乡道路和城乡道路容貌的行为。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未经许可不得在车身及车窗张贴发布各类广告信息。
城乡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他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废品收购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城乡容貌,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建成区主要道路实行连续性清扫保洁,其他道路定时清扫保洁,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上的垃圾应当袋装并在指定站点倒放,不得往车窗外抛撒和沿途丢弃。机动车驾驶、乘座人员不得向道路扔烟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防止沿途泄漏遗撒。
道路绿化带清除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在道路边堆积。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采用硬质材料封闭围挡,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建筑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当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污染防治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城市、镇建成区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设置混凝土搅拌场所。混凝土搅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
城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硬化路面,在出入口设置临时洗车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洗,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
第二十六条 乡、村内无残垣断壁,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乡村道路上无垃圾,无污水,无占道晾晒谷物等;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上无违章搭建,保持外形整洁、完好,无垃圾等废弃物。各类架设管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无乱拉乱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农村居民住宅建筑造型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体现乡土气息。提倡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庭院地面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