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审。会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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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分类标准】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协同推进、教育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各县(市、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本辖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引导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依法制定生活垃圾收费政策,并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奖补制度,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投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并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