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2)按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3)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4)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5)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台帐。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
第一节 管理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
《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鲁建发〔1998〕49号)
《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鲁建城管字〔2017〕11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1.总体标准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2.主要指标
2.1加快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的示范建设,建立建筑垃圾大数据全过程监管平台,完善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全过程监管水平,并将先进经验和做法逐步向全省推广。
2.2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所属车辆具有密闭设施,加装卫星定位系统。需外运建筑垃圾的建设(拆除)工地,施工企业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
2.加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大力推广智能化环保车和帆布顶棚平滑式全密闭箱盖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3.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安装视频监控,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填海造地。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四节 管理要求
1.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缴与使用监管,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监管方互通信息、相互监督、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
2.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处置能力、消纳场位置及容量、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资源化利用需求等基础信息,并同步建设渣土运输车管理模块。
3.及时公布违反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运输企业、渣土消纳场,以及处理处罚情况。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内容至少包括预处理(分选)、再生产品生产、污染物治理等设施设备运行,噪声、粉尘、污水、臭气污染控制和监测等。
5.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安全稳定。
6.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单位的计量称重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检验校核,确保正常使用,减少计量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