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卫设施设备
第一节 管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03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1.总体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主要指标
2.1垃圾容器(箱)的设置间隔: 商业、金融街道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2.2垃圾转运(压缩)站(点)的服务半径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执行。
2.3公共厕所沿路设置,应区分商业繁华区、工业园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等,根据实际人流量和如厕需求设置,并符合公厕设置标准。
2.4环卫工人步行到歇脚点的时间应不超过10分钟,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环卫车辆
1.1环卫作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保证设施设备和作业机具的种类、功能、数量配置到位;
1.2吸尘车、扫地车、吸(洗)扫一体车、洒水车、垃圾收运车、快速捡拾车和高压清洗车等作业车辆,应统一印制所在单位(公司)、县(市、区)名称和自编号;作业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入管理方监控平台;
1.3环卫保洁作业机具应当自觉遵守“净身洁容”规定,保证车身洁净、无泥尘、无垃圾、无锈迹,整洁美观。
2.垃圾容器(箱)
2.1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要求,在城乡主要道路两侧、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垃圾容器(箱);
2.2垃圾容器(箱)应卫生、耐用、美观,并应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2.2垃圾容器(箱)应有明显垃圾分类标识并易于识别;
2.3垃圾容器(箱)内的垃圾应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投放口周边整洁,无垃圾悬挂;箱(桶)体周围地面无撒落存留垃圾、无陈旧油污,箱(桶)体无破损、无锈迹、无污垢、无污渍,外观干净整洁。
3.垃圾转运(压缩)站(点)
3.1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要求,合理设置垃圾转运(压缩)站(点)规模,站(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3.2站(点)外形应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能实现封闭、减容、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3.3站(点)应密闭,内部地面全部硬化、平整,通风良好,给排水设施运行正常并保持外部整洁,配备应急电源;
3.4垃圾随到随压并密闭储存,站内无散露积存垃圾;每次压缩流程和转运作业完成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箱体、站内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洗、消杀、除臭;
3.5站内外场地整洁清爽,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尘,无明显异味;
3.6站(点)内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进行分捡作业,严禁站(点)外破袋翻捡垃圾;
3.7站(点)应建立规范车辆管理制度,进入站内的运输车辆应当进行登记,对车容不整、车箱未密闭、垃圾外漏的运输车辆建立问题抄告制度,定期向所属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由主管部门向问题车辆业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3.8有条件的站(点)内应设置垃圾运输车辆冲洗设施,所有垃圾转运车辆出场必须冲洗,保持车容整洁;
3.9大、中型站(点)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小型站(点)可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