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活垃圾清运
5.1垃圾密闭运输,车容干净整洁,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5.2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5.3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严禁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5.4垃圾清运车辆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归队停放,清洗污水排放应满足环保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节 管理要求
1.管理体系
1.1设区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监督管理,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监督和考核,环卫作业单位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日常工作,保持垃圾中转站(点)和车辆的干净整洁。
1.2各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开展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对生活垃圾中转站(点)和收集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站(点)和车容干净整洁,车况良好。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作业人员的教育,严禁垃圾运输作业超载、垃圾外露、破袋翻捡、挂包、扬洒和渗滤液滴漏。
2.作业要求
2.1垃圾收集
(1)垃圾收集清运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垃圾收集运输服务,清运率达到100%。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并挂牌上岗,规范作业。
(2)在道路两侧以及公园、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容器箱(桶)。
2.2垃圾转运
(1)生活垃圾转运需白天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良好的小型集装箱式机动收集车;大、中型后压式、钩臂式等垃圾转运车应加强使用维护保养,及时修理集水装置,更换密封条等,严禁密封不严、有跑冒滴漏问题的车辆上路;大型罐装式和集装箱式生活垃圾运输车要选用新型防渗漏车辆或自带渗滤液处理装置的车辆;对存在设计缺陷的密闭装置,实施技术改造或逐步淘汰。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配置数量应满足作业标段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需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车牌号码与标志清晰。
(4)生活垃圾压缩装填完成后,应清理垃圾运输车辆接水槽,保证接水槽干净无积存垃圾,并排尽污水,冲洗干净车身,确保排污口全部关闭、阀门密闭无滴漏、厢体外无吊挂垃圾。
3.管理机制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DB37/T945的要求,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上级部门督查通报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应说明原因,并做出承诺。
第四章 生活垃圾处置
第一节 管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7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导则》RISN-TG01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
《山东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复核实施细则》(鲁建城管字〔2019〕11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1.总体标准
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显著增强,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不断增强,垃圾分类水平提升;科学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效率,确保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8%。
2.主要指标
1.建成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设市城市和县城依据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设施。有条件的设区市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完善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实现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