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标准
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和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卫生原则。
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渗滤液等污染物规范处理,达标排放。
4.防火、防爆、防雷、防噪等设施完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进行消杀,保持场(厂)区干净、整洁。
5.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处置设备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四节 管理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处置场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3.卫生填埋场要有完善的垃圾分区填埋、渗沥液处理和沼气利用等技术方案,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后能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4.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5.按要求对水、气、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检测报告和评价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一节 管理依据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6号)
第二节 总体标准和主要指标
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注重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人及倡导净菜上市等方面进行规范,强化餐厨废弃物的源头控制;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规范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作业,实现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编制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节 管理标准
1.餐厨废弃物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和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盛装、收集,专用收集车的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废弃物盛装容器相匹配。
2.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在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遗洒,运输路线、时间应避开拥挤路段和高峰时段。
3.餐厨废弃物的输送、处理环节应做到密闭,并设置臭气收集、处理装置,无法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除臭装置。
4.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由收运企业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有偿收购。
5.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应设置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的计量设施。
6.餐厨废弃物处理厂车间内粉尘及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集中排放气体和厂界大气的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规定;产生的污水和废渣应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节 管理要求
1.餐饮废弃物应严格按照《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规范》(CJJ184)和《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收集运输、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2.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测和驻厂监督员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3.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处置。
4.管理规定
4.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餐厨废弃物用专用收集容器,防止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2)按规定建设隔油池或安装油水分离器等。
(3)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
(4)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4.2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作业,并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
(2)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3)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