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装修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机制。严格落实住宅小区装修垃圾专人负责、分类堆放、不分类不收运等制度规定,明确社区、物业公司、业主等在装修垃圾处置管理中的责任。探索装修垃圾收运处置资质化、公司化、市场化运作模式。明确装修垃圾分类处置流向,装修垃圾中的生活垃圾及可燃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可利用的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其它垃圾进入中转调配场规范处置。
4.建立代整治工作机制。在建筑垃圾治理过程中,如各区或相关职能部门不能严格落实治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未开展治理工作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可直接对治理项目组织招标,开展代整治。治理工作结束后,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在相关区或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中扣除。
(七)大力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1.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政策研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制定扶持政策。对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2.拓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渠道。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性纳入政府性工程建设规定及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等范围。在保证材料性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各级市政、绿化、公厕、河道等工程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3.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经费奖励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市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经费奖励制度,优化奖励实施细则,提高崇川、港闸两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积极性。
(八)积极推进建筑垃圾长效常态管理
1.完善制度体系。围绕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运输车辆登记备案、运输企业管理、跨区处置联合监管等制度规定,研究出台《南通市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实施办法》《南通市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考核试行办法》等。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完善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相关政策,推动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处置可持续健康发展。
2.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城管牵头、属地负责、部门联动”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建筑垃圾管理职责边界,细化明确各区、市直各部门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拆迁地块、存量治理、收运体系、设施建设、违法查处、资源利用、再生产品推广等工作,明确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建筑垃圾和扬尘控制综合治理体系。
市城管局:牵头组织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对各区、市直各部门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考核和验收,督促指导各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研究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各类规定办法,加强对建筑垃圾行业协会的监管。研究、指导、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快速发展,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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