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六)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有关市场主体承担村(社区)生活垃圾治理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负责其房前屋后、承包土地、山林、水面或者办公场所、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减少垃圾产生。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就生活垃圾治理向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收费的,应当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庄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并将保洁员的使用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每个自然村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保洁员。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采用竞聘、选派、推举等方式聘用,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获取劳动报酬,其主要职责是:
(一)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清扫保洁;
(二)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和清运;
(三)保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四)宣传环境卫生和保洁知识;
(五)制止、举报影响村庄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设施的用地保障;
(三)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堆肥处理后有机肥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推广和技术指导;
(四)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财政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五)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及标准;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设施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
(八)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督管理;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转运、处置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十一)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志愿者服务内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