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市住建委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10日
电子邮箱:fzblfk@126.com
邮编:437000
通讯地址: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
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农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级推动、县级主体、乡级实施,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二章 设施设备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实行垃圾分类试点或强制实行垃圾分类地区政府应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第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应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配置要考虑高峰期垃圾产生量和日有效运行时间,充分考虑各假期人流高峰时段设施需求,达到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
实行垃圾分类试点或强制实行垃圾分类地区要按照便利、安全、适量的原则,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并在醒目位置标识有害垃圾标志,应建立数量足够满足使用需求的阳光堆肥房或机械堆肥站。
第六条 推广生活垃圾压缩式收转运方式,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座符合标准的垃圾中转站。收运车辆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等功能,防止运输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标识应明显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实行垃圾分类试点或强制实行垃圾分类地区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设施,要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运网络,提高有害垃圾运输能力。推广“车载桶装”、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垃圾运输系统。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许可,专车专用,明确车辆涂装要求,统一车辆标识,便于社会监督。